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黑龙江:规定高校不得跨学年预收学费
新华网 新华网 2005-6-17 17:44:32
    高考结束了,考生和家长忙着填报志愿的同时,也非常关注高校的收费情况。记者15日从黑龙江省教育厅获悉,这个省对高校收费做出了严格规范,在学校招生中巧立名目乱收费的,出现一起查一起。

  据了解,2005年,黑龙江各高校将保持学费、住宿费收费标准稳定,除艺术等个别专业收费每学年在万元左右外,其他普通专业收费一般都在2500元——5500元左右。

  黑龙江省教育部门要求,各高校不得以任何理由、任何形式提高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。高校收费一律按学年或学期收取,不得跨学年预收。

  各高等学校向学生提供服务,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原则,不得强制服务和强制收费,不得以盈利为目的。学生公寓内床上用品和日用品由学生自主采购,不得统一配备。教材费等代收费不得强行统一收取。学校代收的教材费用,应在学期结束时,按实际支付的费用据实结算,多退少补。违反规定不清退多收费用的,按乱收费查处。

  各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国家规定项目外的其他任何费用;毕业生违反协议,未到协议单位就业的,不得由学校向毕业学生收取“违约金”;不得以任何理由、任何名义向学生收取捐款等。

  同时,各高校要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就业状况等因素合理地确定热门专业,并严格按照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,不得通过将一般专业改名为热门专业的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,或简单规定热门专业的学费标准与一般专业相比的上浮比例。

  黑龙江省还将加大对乱收费的惩处力度,对不按国家规定和招生简章中注明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、巧立名目乱收费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,要严肃查处,违规收取的费用一律没收,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;对在学校招生中巧立名目搞乱收费的,要坚决追究学校一把手的责任,出现一起查处一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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